“试管婴儿”中的精子被偷换,该怎么判

医生在“试管婴儿”医疗活动中替换精子的行为,侵犯了多种法益,危害极大,预防滥用生殖辅助技术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和社会危害,应当尽快从刑事立法层面上对这一行为以更严厉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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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人工授精、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在我国迅速发展普及,辅助生殖手段在为不孕不育家庭带来帮助的同时,也引发了诸多社会伦理争议。在辅助生殖技术使用的过程中,个别义务人员违规操作,尤其是今年来出现的医生在

“试管婴儿”医疗活动中替换精子的新的情形,这都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、法律问题,为社会治理埋下严重隐患。

案例一

:王某、李某夫妇通过

“试管婴儿”产下一子,后经DNA鉴定发现孩子与丈夫“王某”不存在血缘关系。经查,为王某夫妇进行“试管婴儿”的主治医生赵某因个人家庭不和对社会不满,在医疗过程中以自己精子替换了王某精子为李某进行“试管婴儿”手术,导致李某生下其与赵某的“试管婴儿”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发现,赵某用同样手法作案多起,多名被害人已产下“试管婴儿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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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我们可以明确的是,在我国,医生的行为是违背医疗规范常规及医生职业道德的,在民事上,构成侵权,应承担赔偿责任;在行政上也将必然的要受到行政处罚。其次,该类医疗行为产生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,后期可能出现严重的医疗伦理、社会伦理问题,甚至威胁社会秩序的稳定。该类医疗行为应该受到刑事的制裁,对此,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,这也是我们今天需要探讨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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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供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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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资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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